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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92
新闻来源:    点击数:19277    更新时间:2009/5/14 11:29:39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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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
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0.1~
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 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 0.1~2.5MPa 表
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 1.0.3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 1.0.4 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 2.0.1 条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
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 2.0.2 条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
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 2.0.3 条 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
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 2.0.4 条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 2.0.5 条 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
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
设置锅炉房。
第 2.0.6 条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
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
用热源时。
第 2.0.7 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
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
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 2.0.8 条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
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
定。
第 2.0.9 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
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
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 2.0.10 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 2.0.11 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 2.0.9 条和第 2.0.10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
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 2.0.12 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
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 1 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 2.0.13 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 2 台,但当选用 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
可只设置 1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 5 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 7 台。
第 2.0.14 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
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 2.0.15 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 6 度至9 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
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 2.0.16 条 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
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 2.0.17 条 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
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 2.0.18 条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 燃煤的设施
第 3.1.1 条 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 3.1.2 条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 3.1.3 条 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4 条 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5 条 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通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
有 1 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 1 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
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 115%。
第 3.1.6 条 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 3~5h的耗煤量。
第 3.1.7 条 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 60 度,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
四、煤粉仓应密闭和测量粉位的设施,并必须防止受热和受潮。金属煤粉仓尚应保温。
第 3.1.8 条 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 1 台,其计算出力
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 120%。
第 3.1.9 条 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二、每台给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 130%。
第 3.1.10 条 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
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 3.1.11 条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对煤粉仓、钢球磨煤机等
设备,应装设蒸汽或其他灭火介质的管道。
第 3.1.12 条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二、风量裕量宜为 5%~10%;
三、风压裕量宜为 10%~20%。
第 3.1.13 条 煤粉锅炉宜采用轻油或重油点火,有条件时可采用燃气点火。当采用油点火时,
点火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14MW 的锅炉房,
宜设置 1 个20~40m3 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29MW 的锅炉房,
宜设置 1 个4~10m3 油罐。
 
第二节 燃油的设施
第 3.2.1 条 锅炉房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 3.2.2 条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
道应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 75%计算。
第 3.2.3 条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
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 3.2.4 条 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应小于 0.7m/s。
第 3.2.5 条 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柴油管道
的坡度不应小于 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0.4%。
第 3.2.6 条 燃用重油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
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第 3.2.7 条 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
配置燃油管道系统。
第 3.2.8 条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油的雾化性能好;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对大气污染少;
四、噪声较低。
第 3.2.9 条 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其位置应能吹净设备和管道内
的重油。吹扫介质宜用蒸汽或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 0.6~1MPa。
第 3.2.10 条 固定接法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第 3.2.11 条 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
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 2 台或2 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
阀。
第 3.2.12 条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 2 台。当其中任何 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
炉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供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前所需的油压;
4.适当的富裕量。
第 3.2.13 条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
安全阀。
第 3.2.14 条 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确定,并不适当的富裕量;
二、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三、应装设旁通管;
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第 3.2.15 条 燃油锅炉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起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应作为经常
加热,不应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第 3.2.16 条 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2 台,其中 1 台备用。
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 8~12目/cm。
二、螺杆泵、齿轮泵为 16~32 目/cm。
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 8~10 倍。
第 3.2.17 条 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怀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
应设置油过滤器。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 20 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
进口管截面积的 2 倍。
第 3.2.18 条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第 3.2.19 条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的紧急排放管,并设置相应的排油存放设施。
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 3.2.20 条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设置阻
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
第 3.2.21 条 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温度不应超过 90℃。
第 3.2.22 条 锅炉房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宜超过 5m3,柴油不应超过 1m3,并严禁把油
箱设置在锅炉或省煤器的上方。
第 3.2.23 条 室外中间油箱的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 1d 的计算耗油量。
第 3.2.24 条 燃油锅炉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
第 3.2.25 条 燃用重油锅炉的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或蒸汽灭火装置。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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