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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92
新闻来源:    点击数:19522    更新时间:2009/5/14 11:29:39    收藏此页

。加酸处理后的软化应经除二氧化碳,软化水的 PH 值
应能连续监测。
第 7.2.17 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 17.5~25mg/L(以 CaCO3 表
示)时,可采用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工不足量酸再生磺化煤的氢一钠离子串联系统。氢离
子交换器应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氢离子交换器出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氢离子交换器及其
出水、排出管道应防腐。
第 7.2.18 条 除二氧化碳器的填料层高度,应根据填料品种和尺寸,进出水中二氧化碳的含
量、水温和所选定淋水密度下的实际解析系数等确定。
除二氧化碳器风机的通风量,可按每平方米水耗用 15~20m 空气计算。
第 7.2.19 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与总硬度的比值大于 0.8,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大于 25mg/L
(以 CaCO3表示)时,可采用综合铵一钠离子交换水处理。铵、钠离子交换后软化水中的氨
及二氧化碳应经大气式热力除氧器去除。
采用铵一钠离子交换水处理时,蒸汽中将有残存氨,应对因蒸汽带氨对设备、管道及其附近
引起的腐蚀采取防止措施。
第 7.2.20 条 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化学除盐处理系统。
第 7.2.21 条 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低压蒸汽锅炉水的相对碱度小于 20%。当不能达到
要求时,应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
第 7.2.22 条 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装设再沸腾用
的蒸汽管。
第 7.2.23 条 当要求除氧后的水温不高于 60℃时,可采用真空除氧系统。
第 7.2.24 条 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或化学除氧。当采用亚硫酸钠化学 除
氧时,应监测水中亚硫酸根的含量。
第 7.2.25 条 当锅炉蒸汽汽压力为 1.25~1.5MPa,且蒸汽供汽轮机使用及锅炉蒸汽压力大
于 1.6MPa 的锅水,均应进行磷酸盐锅内处理。磷酸盐溶液应连续均匀地加入锅炉筒内。
第 7.2.26 条 磷酸盐溶液的制备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应设置溶液解器的搅拌设施,溶液
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锅炉房 1d 的药液消耗量,配制溶液应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第 7.2.27 条 磷酸盐加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每台锅炉宜设置 1 台,当有数台锅炉时,尚宜
设置 1 台备用。
第 7.2.28 条 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箱宜选用 1个,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选用 2 个或1 个中间带隔板分为两
格的水箱,其总有效容量宜为 20~40min 的凝结水回收量;
二、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有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
再生备用设备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 30~60min 的软化或除盐消耗量;
三、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为处理设备设计出力的 15~35min 贮水量。
第 7.2.29 条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 1台备用,当其中 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的要求:
二、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 1 台备用泵;
三、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第 7.2.30 条 钠离子交换再生用的食盐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贮存,其贮量应根据运输条件确
定。当采用湿法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浓盐液池和稀盐液池的标准宜采用混凝土,并宜各设 1 个;
二、浓盐液池的有效容积宜为 5~15d 食盐消耗量,其底部应设置慢滤层或另设置过滤器;
三、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1 台钠离子交称器一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第 7.2.13 条 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
宜按贮存 15~30d 的消耗量设计;
二、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1 台离子交换器一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三、输酸、碱泵宜各设 1 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
碱泵抽吸;
四、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五、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第 7.2.32 条 氨再生淮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第 7.2.33 条 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承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
样品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 30℃。
第 7.2.34 条 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并便于操
作、维修和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第 7.2.35 条 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
小于 0.8m,所有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第八章 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第一节 煤和灰渣的贮运
第 8.1.1 条 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根据锅炉房的耗煤量和来煤运输方式确
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车运煤时,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
二、船舶运煤时,采用机械抓取设备卸煤;
三、汽车运煤时,采用自卸汽车或人工卸煤。
第 8.1.2 条 火车运煤时,一次进厂的车皮数量和卸车时间,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车皮
数量宜为 5~8 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 3h。
第 8.1.3 条 煤场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其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
交通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车和船舶运煤,为 10~2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二、汽车运煤,为 5~10d 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第 8.1.4 条 煤场宜为露天设置。在经常性连续降雨的地区,宜将煤场的一部分设为干煤棚,
其贮煤量宜为 3~5d 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第 8.1.5 条 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第 8.1.6 条 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
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 8.1.7 条 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要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
第 8.1.8 条 运煤系统小时运烟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进增加
的煤量、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 1.1~1.2 不平衡系数的等因素确定。
第 8.1.9 条 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6h;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12h;
三、三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18h;
运煤系统宜按一班或两班运转煤工作制运行。
第 8.1.10 条 从煤场到锅炉房和锅炉房内部的运煤家采用下列方式:
一、运煤量小于 1t/h 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
二、运煤量小于 1~6t/h 时,采用间歇机械化设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煤;
三、运煤量大于 6t/h 时,采用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
四、运煤小于 50t/h 时,不宜采用双路运输。
第 8.1.11 条 锅炉炉前煤仓的贮量,应根据运煤的工作班制和运煤设备检修所需时间确定,
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为 16~20h 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为 10~12h 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三、三班运煤工作制为 1~6h 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第 8.1.12 条 锅炉房集中煤仓的贮量,应根据运煤的工作班制和运煤设备检修所需的时间确
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为 16~一 8h 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为 8~10h 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第 8.1.13 条 煤仓和溜煤管的壁面倾角,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
本规范第 3.1.7 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 8.1.14 条 运煤系统中应装设煤的计量装置。
第 8.1.15 条 当原煤块度不能符合锅炉煤烧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
宜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装置。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粉制备设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宜设
置煤的二次磁选装置。
第 8.1.16 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胶带宽度不宜小于 500mm;
二、胶带倾角不宜大于 18°,但输送破碎或筛选后的煤时,最大倾角可达 20°;
三、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 12°;
四、卸料段长度超过 30mm 时,应设置人行过桥。
第 8.1.17 条 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在气象条件合适的地
区,可采用敞开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敞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
二、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 2.2m,人行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检修
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0.6m;
三、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 12°的通道应做成踏级;
四、输送机底部的钢结构栈桥就封底。
第 8.1.18 条 采用多斗提升机运煤应有小于连续 8h 的检修时间。当不能满足其检修时间时,
应设置备用设备。
第 8.1.19 条 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宜装设均匀给
料的装置。
第 8.1.20 条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
第 8.1.21 条 除灰渣系统设计,有条件时应对灰渣进行综合利用。
第 8.1.22 条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量、灰渣特性,输送距离、地势、气象和运输
等条件确定。
第 8.1.23 条 灰渣场的贮量,宜为 3~5d 锅炉房量大计算排灰渣量。
第 8.1.24 条 采用集中灰渣斗时,不宜设置灰渣场。灰渣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灰渣斗的总容量,宜为 1~2d锅炉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二、灰渣斗的出口尺寸,不应小于 0.6m×0.6m;
三、严寒地区的灰渣斗应有排水和防冻的措施;
四、灰渣斗的壁面倾面角不宜站于 60°;
五、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汽车运灰渣不应小于 2.1m,火车运灰不应小于 5.3m,当
机车不通过灰渣斗下部时,其净高可为 3.5m。
第 8.1.25 条 除灰渣系统小时排灰渣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的最大计算排灰渣量、扩
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 1.1~1.2 不平衡系数因素确定。
第 8.1.26 条 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大于或等于 1t/h 时,宜采用机械除灰渣或水力除灰
渣系统。
第 8.1.27 条 除尘器收下的烟尘可利用锅炉除灰渣系统排除。
第 8.1.28 条 水力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灰渣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 1~2d 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设计;
二、灰渣池应有机械抓取装置;
三、灰渣泵应有备用;
四、灰渣沟设置激流喷嘴时,灰沟坡度不应小于 1%;锅炉固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
1.5%;锅炉液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 2%。渣沟宜用铸石镶板或用耐磨材料衬砌;
五、冲灰渣水宜循环使用。
 
第二节 燃油的贮存
第 8.2.1 条 锅炉房贮油罐的总容量应根据油的运输方式和供油周期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
下列要求:
一、火车或船舶运输,为 20~3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二、汽车油槽车运输,为 5~10d 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三、油管输送,为 3~5d 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第 8.2.2 条 当工厂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重油或柴油,应由总油库统一安排。
第 8.2.3 条 重油贮油罐不应少于 2个。
第 8.2.4 条 重油贮罐内油的加热温度,应较当地大气压力下水的沸腾温度低 5℃,且较油
的闪点低 10℃,取两者中的较低值。
第 8.2.5 条 地上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应设装置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第 8.2.6 条 设置轻油罐的场所宜设有防止轻油流失的设施。
第 8.2.7 条 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 2 台,其中 1 台备用。输油
泵的容量不应小地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的 110%。
第 8.2.8 条 在输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2 台,其中 1 台备用。油过滤器的滤网网
孔宜为 8~12 目/cm,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 8~10 倍。
第 8.2.9 条 油泵房到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地沟,应有防止油品流散和火灾蔓延的隔绝措施。
第 8.2.10 条 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沙
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第九章 热工监测和控制
第一节 热工监测
第 9.1.1 条 蒸汽锅炉机组必须装设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锅筒蒸汽压力;
二、锅筒水位;
三、锅筒进口给水压力(采用注水器或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
四、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五、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度和水压。
额定蒸汽发量大于或等于 20t/h 的蒸汽锅炉,其锅筒蒸汽压力、水位和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
温度、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第 9.1.2 条 蒸汽锅炉机组应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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