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3.5 条 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 第 13.3.6 条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 3 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 13.3.7 条 燃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 3 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 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 13.3.8 条 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 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和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 10 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 6 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 4m 计算。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第 13.3.9 条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3.10 条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 13.4.1 条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 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 2 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当采用 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包括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 2h 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 13.4.2 条 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 13.4.3 条 煤场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第 13.4.4 条 化学处理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第 13.4.5 条 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第 13.4.6 条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 8m2/h 时,宜循环使用。 第 13.4.7 条 锅炉房的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 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第 13.4.8 条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的设施。 第 13.4.9 条 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和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三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 13.4.10条 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第十四章 室外热力管道 第一节 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第 14.1.1 条 当工厂(单位)只有采暖通风热负荷或以采暖通风热负荷为主时,宜采用高温热水供热介质。当工厂(单位)以生产热负荷为主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或蒸汽和高温热水作热介质,以蒸汽供生产、生活热负荷,以高温热水供采暖通风热负荷。 第 14.2.2 条 在工厂(单位)改建和扩建时,采暖通风热负荷原以蒸汽作供热介质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改为高温热水作热介质。 第 14.1.3 条 工厂(单位)高温热水系统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宜低于 130℃,供、回温度差宜采用 50~60℃。当工厂厂区和居住区为同一热网时,可在居住区每幢楼或在热力站设置混水装置或换热装置,降低供水温度。直接供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采暖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 130℃,供、回不温差可采用 25~60℃。 第 14.1.4 条 蒸汽管网起始蒸汽参数的确定,可按用户的蒸汽最大工作参数和热源至用户的管网压力损失及温度降进行计算。 第二节 管道的设计流量 第 14.2.1 条 热力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热负荷的计算确定。热负荷应包括近期发展的需要量。 第 14.2.2 条 热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应按用户的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不宜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锅失; 二、当采用中央质调节时,闭式热水管网干管和支管的设计流量,应按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三、当热水管网兼供生活热水时,干管的设计流量应计入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的设计流量。支管的设计流量,当生活热水用户无储水箱时,可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当生活热水用户无储水箱时,可按其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第 14.2.3 条 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损失计算。 第 14.2.4 条 凝结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减去不回收的÷凝结水量计算。 第三节 管道系统 第 14.3.1 条 当工厂(单位)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均采用蒸汽,用汽量较小且用汽参数相差不大,或采暖通风热负荷小于生产,生活热负荷且采暖期较短时,宜采用单管系统。当生产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参数相差较大时,宜采用双管或多管系统。 第 14.3.2 条 蒸汽管网宜采用枝状管道系统。当用汽量较小且管网较短,为满足生产用汽的不同要求和便于控制,可采由热源直接通住各用户的辐射状管道系统。 第 14.3.3 条 双管热水系统宜采用异程式(逆流式),供水管与回水管的相应段宜采用相同的管径,通向热用户的供、回水支管宜为同一出入口。 第 14.3.4 条 采用闭式双管高温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静压线的确定,宜为直接连接用户系统中的最高充高度及设计供水温度下相应的汽化压力之和,并应有 10~30kPa 的富裕量; 二、系统运行时,系统任一处的压力应高于该相处相应的汽化压力; 三、系统回水压力的选择,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用户设备的工作压力,且任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 50kPa; 四、用户入口处的分布压头大于该用户系统的总阻力时,应采用孔板、小口径管段、球阀、节流阀等消除其剩余压头的可靠措施。 第 14.3.5 条 热水系统设计宜在水力计算的基础上绘制水压图,以确定与用户的连接方式和用户入口装置处供、回水管的减压值。 第 14.3.6 条 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予回收。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应回收。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当有生活用汽时,严禁回收;无生活用汽时,也不宜回收。 第 14.3.7 条 高温凝结水宜利用或利用其二次蒸汽。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 第 14.3.8 条 回收的凝结水应符合本规范第 7.2.2 条中对锅炉给水水质的要求。对可能补污染的凝结水,应装设水质监测仪器和净化装置,经处理合格后予以回收。 第 14.3.9 条 凝结水的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当输送距离较远或架空敷设利用余压难以使凝结水返回时,宜采用加压凝结水回收系统。 第 14.3.10 条 采用闭式满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进行水力计算和绘制水压图,以确定二次蒸汽发箱的高度和二次蒸汽的压力,并使所有用户的凝结水能返回锅炉房。 第 14.3.11条 采用余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凝结水管的管径应按汽水混合状态乾地计算。 第 14.3.12条 采用加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泵站的位置应按全厂用户分布状况确定; 二、当一个凝结水系统有几个凝结水泵站时,凝结水泵的选择应符合并取运行的要求: 三、凝结水泵站内的水泵宜设置 2台,其中 1台备用。每台凝结水泵的流量应满足每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量,其扬程应按凝结水系统的压力损失、泵站至凝结水箱的提升高度和凝结水箱的压力进行计算: 四、凝结水泵应设置自动启动和停止运行的装置; 五、每个凝结水泵站中的凝结水箱宜设置 1 个,常年不间断运行的系统宜设置 2个,凝结水有被污染的可能时应设置 2 个,其总有效容积宜为 15~20min 的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量。 第 14.3.13 条 采用水疏水加压器(凝结水自动泵)作为加压泵时,在各用汽设备的凝结水管道上应装设疏水阀,当疏水加压器兼有疏水阀和加压泵两种作用时,其装设位置应接近用汽设备,并使上部水箱低于系统的最低点。 第四节 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 14.4.1 条 工厂厂区热力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布置的方向与位置、热负荷分布情况、总平面布置要求和对其他管道的关素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主干线应通过热负荷集中的区域,其走向宜与厂区干道或建筑物平行。 二、不应穿越电石库等由于汽、水泄漏将引起事故的场所,应少穿越厂区主要干道,并不宜穿越建筑扩建地和物料堆场; 三、山区建筑厂应因地制宜地布置管线,并避开发质滑坡和洪峰口对管线的影响。 第 14.2.2 条 热力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等条件和施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