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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92
新闻来源:    点击数:19526    更新时间:2009/5/14 11:29:39    收藏此页

监测下列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一、额定蒸汽量小于或等于 4t/h 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和积算;
3.给水流量积算;
4.排烟温度。
二、额定蒸发量为 6~10t/h 的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和积算;
3.给水流量积算;
4.排烟温度;
5.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6.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
7.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
8.湿式除尘器出口热风温度;
9.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
10.炉膛烟气压力;
11.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压力;
12.省煤器出口烟气压力;
13.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压力;
14.除尘器出口烟气压力;
15.一次风压及风室风压;
16.二次风压。
注:(1)有条件时可装设检测排烟含氧量的仪表。
(2)对火管锅炉或水火管组合锅炉,当不便装设检测上述参数的测点时,可不监测。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0t/h的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积算和记录;
3.给水流量指示、积算;
4.排烟温度含氧量或二氧化碳量指示、记录;
5.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6.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
7.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
8.空气预热出口烟气温度(即锅炉的排烟温度);
9.湿式除尘器出口热风温度;
10.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
11.炉膛烟气压力;
12.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压力;
13.省煤器出口烟气压力;
14.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压力;
15.除尘器出口烟气压力;
16.一次风压及风室风压;
17.二次风压。
18.鼓、引风机负荷电流。
注:本条各款除专门指出者外(如蒸汽流量为指示、积算和记录),其他均系指装设指示仪
表。
第 9.1.3 条 热水锅炉机组应装设置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和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二、锅炉循环水流量;
三、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
此外,尚应装设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仪表。
对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14MW 的热水锅炉,其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仪表应为记录式。
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按本规范第 9.1.2 条中容量相对应的蒸汽锅炉和各款设置。
第 9.1.4 条 沸腾锅炉、煤粉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除应遵守本规范第 9.1.1 条、第 9.1.2
条和第 9.1.3 条规定外,尚必须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沸腾锅炉:沸腾层的温度和风室静压。
二、煤粉锅炉: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三、燃油锅炉: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蒸汽雾化燃烧器前
的蒸汽压力,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四、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的气体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第 9.1.5 条 锅炉房各辅助部分应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仪表。
一、水泵、油泵部分:
1.水泵、油泵出口压力;
2.循环水泵进、出口水压;
3.汽动水泵进汽压力;
4.水泵、油泵负荷电流(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 20KW 时可不装)。
二、热力除氧器部分:
1.除氧器工作压力;
2.除氧水箱水位;
3.除氧水箱水温;
4.除氧器进水温度;
5.蒸汽压力调节器前、后的蒸汽压力。
其中,除氧器工作压力及除氧水箱水位,宜引到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
三、真空除氧器部分:
1.除氧器进水温度;
2.除氧器真空度;
3.除氧水箱水位;
4.除氧水箱水温;
5.射水抽气器进口水压。
其中,除氧器真空度及除氧水箱水位,宜引至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
四、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部分:
1.离子交换器进、出口水压;
2.离子交换器进水温度(无加温过程时不装);
3.软化或除盐水流量指示、积算;
4.再生液流量。
五、减压减温设备部分:
1.高压和低压侧蒸汽和和温度;
2.减温水压力、温度和水量;
3.高压侧蒸汽流量;
4.低压侧蒸汽流量指示、积算和记录。
六、热交换部分:
1.被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和温度;
2.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和温度;
3.加热蒸汽压力和温度;
4.每台换热器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5.每台换热器被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七、蒸汽蓄热器部分:
1.蓄热器工作压力;
2.蓄热器水位;
3.蓄热器水温。
八、蒸汽凝结水部分:
1.凝结水水质监测电导率:
2.凝结水PH值;
3.凝结水水流量;
4.凝结水水温。
九.制粉系统部分:
1.磨粉机热风进风温度;
2.煤粉仓中煤粉温度;
3.气、粉混合物温度;
4.煤粉仓粉位。
十、水箱、油箱液位和温度、酸、碱贮罐液位。
十一、连续排污膨胀器工作压力和液位。
十二、热水系统加压膨胀箱压力和液位。
十三、热水系统供回水总管压力和温度。
十四、燃油加热器前后油压和油温。
注:本条各款除专门指出者外(如软化水流量为指示和积算),其余均系指装设指示仪表。
第 9.1.6 条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
一、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二、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三、供热量积算;
四、煤、油或燃气的总耗量;
五、原水总耗量;
六、凝结水回收量;
七、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八、总电耗量。
第 9.1.7 条 锅炉房必须装设表明下列情况的报警信号:
一、锅筒水位过低和过高;
二、锅筒出口蒸汽压力过高;
三、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
四、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
五、过热蒸汽温度过低和过高;
六、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
七.炉排故障停转;
八、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风机故障停运;
九、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熄火;
十、燃油锅炉房的贮油罐和中间油箱的油位,油温过低和过高;
十一、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燃气干管压力过高和过低;
十二、竖井磨煤机竖井出口和风扇磨煤机分离器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过高;
十三、煤粉锅炉炉膛负压过低和过高;
十四、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
十五、热交换器出水温度过高;
十六、热水系统中高位膨胀水箱位过低和蒸汽、氮气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七、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八、自动保护装置动作;
十九、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二节 热工控制
第 9.2.1 条 蒸气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 的蒸汽锅炉可
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等于于 6t/h 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第 9.2.2 条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6t/h 时,尚应
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第 9.2.3 条 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
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第 9.2.4 条 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
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5 条 热交换站宜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6 条 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或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20t/h 的链条炉排蒸汽锅
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
节装置。
第 9.2.7 条 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
第 9.2.8 条 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9 条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第 9.2.11 条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媒机炉排减速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
气联锁装置。
第 9.2.12 条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上列电气联锁装置:
一、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二、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三、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供应。
第 9.2.13 条 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 9.2.14 条 竖井磨煤机或风扇煤机、引风机、鼓风机和给煤机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 9.2.15 条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
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长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第 9.2.16 条 运煤和煤的制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连锁。
第 9.2.17 条 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18 条 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19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
门开度指示。
第 9.2.10 条 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可按需要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第 9.2.21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房,应设置仪表控制室。控制室宜光线充足、柔和、不反光、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宜采
用大观察窗。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和运媒系统,宜分别设置仪表控制室或电气
控制室。
 
第十章 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一节 化验
第 10.1.1 条 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
项目,宜通过协作解决。锅炉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置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
值、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 6t/h 或总蒸发量小于 10t/h 的锅炉房,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
于 4.2MWak 总出力小于 7MW 的锅炉房;
二、本单位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制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
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 10.1.2 条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下列水、汽项目的能力、应根据锅炉房的容量、锅炉参数、
供热介质和用户对蒸汽品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蒸汽锅炉的锅炉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 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
酸根(SO23)、氯化物(CI)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处理时,尚应能化验亚硫
根(SO23)的含量,蒸汽压力大于 2.47MPa 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PH 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
尚应能化验溶解氧。
第 10.1.3 条 总蒸发量大于 20t/h 或总出力大于 14MW 的锅炉房,以煤为燃料时,其化验室
宜具备对燃煤水分、挥发分、固定碳和飞灰、炉渣可燃物含 量的分析能力:以煤粉为燃料
时,宜能分析燃油的粘度和闪点。
第 10.1.4 条 总蒸发量大于 60t/h 或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房,其化验室宜能测定
燃料的发热值。
第 10.1.5 条 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2 条至第10.1.4 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
定烟气含氧量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尚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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