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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92
新闻来源:    点击数:19520    更新时间:2009/5/14 11:29:39    收藏此页

节 燃气的设施
第 3.3.1 条 燃气锅炉的选择,应根据气体燃料的物性、布置的特点等因素确定。
第 3.3.2 条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对气体燃料的易爆性、毒性和腐蚀性等采取有效措施。
第 3.3.3 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采用双母
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气量的 75%计算。
第 3.3.4 条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烧的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 (成分改变时,有较好的燃烧适应性);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具有微正压燃烧的特性;
四、噪声较低。
第 3.3.5 条 锅炉房燃气系统宜采有压(小于 5kPa)和中压(5~150kPa)系统,不宜采用
高压(0.3~0.8MPa)系统。
第 3.3.6 条 燃气质量要求、贮配、净化和调压站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
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3.3.7 条 燃气锅炉房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
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第 3.3.8 条 当燃气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压装置。调压
装置宜设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可设置在有围护露天场
地上。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 3.3.9 条 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锅炉,不应设置在半地下一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 3.3.10 条 燃气锅炉房的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第 3.3.11 条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或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通
风沟、风道、烟道和易使管道腐蚀的场所。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按现行《工业企业煤
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3.3.12 条 在引入锅炉房的燃气母管上,应装设总关闭阀,并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
点。当燃气质量不能保证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
分离器和排水管。
第 3.3.13 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密度比空气小的燃气的管道,应装设在空气
流通的高处;输送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地点。
第 3.3.14 条 每台锅炉的燃气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气支
管上,应装设关闭阀,阀后串联装设 2 个电磁阀。
第 3.3.15 条 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干管上的关闭阀后或燃烧器的关闭阀前引出,并应在
其上装设关闭阀,阀后串联装设 2个电磁阀。
第 3.3.16 条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燃气或
空气吹净的要求。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 2m 以上,并使放出的气
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被吸入通风装置内。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
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
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第 3.3.17 条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其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
积的 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 15~20min。
 
第四章 供热热水制备
第一节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第 4.1.1 条 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最高供水温度加 20℃相应的饱和压力(用
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第 4.1.2 条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
的措施。
第 4.1.3 条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在其进、出口母管之间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在
进口母管上,应装设安全阀;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
管上,并宜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第 4.1.4 条 采用集中质调时,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
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
量。
二、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三、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 2 台,当其中 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
环水量的需要。
四、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相同或近似。
第 4.1.5 条 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调节时,循环水泵不宜小于 3 台,可不设备用,其流量、
扬程不应相同。
第 4.1.6 条 补给水泵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理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
给水量的 4~5 倍;
二、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 30~50kPa 的富裕量;
三、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 2 台,其中 1 台备用。
第 4.1.7 条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
水容量的 1%。
第 4.1.8 条 采用氮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
宜使系统不汽化;
二、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第 4.1.9 条 恒压装置的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宜采用空气作为与高温水直接接触
的加压介质同。
第 4.1.10 条 供热系统的恒压点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时,其补水点位置,也宜设置在
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第 4.1.11 条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1.8 条的要求;
二、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用给水保持
静压;
三、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低,不应导致系统汽化;
四、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 4.1.12 条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二、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 1m 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
时系统不汽化;
三、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四、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第 4.1.13 条 运行时用补给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当补给水箱的安装高度低于热水系
统静压线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二、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有保持热水系统静压线的措施;
三、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 4.1.14 条 热水系统采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时,在上锅筒引出饱和水的干管上,应设置混
水器。进混水器的降温水,在运行时应不中断。
 
第二节 热水制备设施
第 4.2.1 条 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确定,换热器可不设备用。
采用 2 台或 2 台以上换热器时,当其中 1 台停止运行,其余换热器的容量宜满足 75%总计
算热负荷的需要。
第 4.2.2 条 换热器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的场地;
二、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
三、换热器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的要求;
四、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0.7m。
第 4.2.3 条 换热系统的加热介质为蒸汽时,换热系统宜为汽水换热器和水水换热器两级串
联。水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宜超过 80℃。水水换热器接至凝结水箱的管道应装设
防止倒空的上反管段。
第 4.2.4 条 采有用汽水换热器析凝结水自流返回锅炉的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换热器及其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能够承受锅炉运行中的最大压力;
二、换热器的凝结水出口标高应高于锅炉上锅筒的最高水位线,应能克服换热本体及凝结水
管道阻力,并有适当剩余压头,凝结水管与锅炉筒的连接点应低于上锅筒的最低水位。
第 4.2.5 条 加热介质为蒸汽且热负荷较小时,热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汽水直接加热设备:
一、蒸汽喷射器或蒸汽喷射两级加热器;
二、汽水混合加热器;
三、淋水式加热器。
第 4.2.6 条 设有蒸汽喷射器和蒸汽喷射两级加热器的供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宜集中布置;
二、设备并联运行时,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入口装设闸阀、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
三、热水系统的静压、宜采用连接在回水管上的膨胀水箱进行控制。
第 4.2.7 条 淋水式加热器的供汽管上应装设蒸汽压力调节阀,热水出口管上应设置混水器。
第五章 锅炉房的布置
第一节 位置的选择
第 5.1.1 条 锅炉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
一、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技术、经济上合理;
三、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五、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六、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位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
宜位于居位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
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
八、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对生产易燃晚爆物工厂锅炉房的位置应满足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5.1.2 条 锅炉房的位置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宜留有余地。
第 5.1.3 条 区域锅炉房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第 2.0.1 条、第 5.1.1 条和第 5.1.2 条的
规定外,尚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交通和环保等因素确定。
第 5.1.4 条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
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
第 5.1.5 条 锅炉房和其分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5.1.4 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
筑设计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5.1.6 条 设有沸腾炉或粉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
保护区内。
 
第二节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第 5.2.1 条 锅炉房各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
排水良好,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第 5.2.2 条 锅炉房、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汽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之间的间距,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工业个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 5.2.3 条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间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
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 5.2.4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29MW 的
锅炉房及煤场,其周围宜设有环形道路。
 
第三节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第 5.3.1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1~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 0.7~14MW 的锅炉房,
其辅助间和生活宜贴邻锅炉间一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35~6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
为 29~58MW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可单独布置。
第 5.3.2 条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仪表控制室应布置在锅炉操作层上,并宜选择朝向较
好的部位。
第 5.3.3 条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其运煤系统的布置应使煤自固定端运入炉前。
第 5.3.4 条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尚宜设置必要的生
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
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规模大的区域锅炉房可设置
办公楼。
第 5.3.5 条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操作方便。
第 5.3.6 条 单层布置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当炉前走道总长度不大于 12m,且面积
不大于 200m2 时,其出入口可只设 1个。
多层布置锅炉房各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楼层上的出入口,应有通向地面的安全梯。
第 5.3.7 条 锅炉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
向锅炉间内开启。
 
第四节 工艺布置
第 5.4.1 条 工艺布置应保证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安全和方便,使风、烟流程短,锅炉房
面积和体积紧凑。
第 5.4.2 条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并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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