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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92
新闻来源:    点击数:19523    更新时间:2009/5/14 11:29:39    收藏此页

AMILY: ">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 0.7m。
第 5.4.3 条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炉前净距:
蒸汽锅炉 1~4t/h、热水锅炉 0.7~2.8MW、不宜小于 3.0m;
蒸汽锅炉 6~20t/h、热水锅炉 4.2~14MW、不宜小于 4.0m;
蒸汽锅炉 35~65t/h、热水锅炉 29~58MW、不宜小于 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 6~65t/h 的蒸汽锅炉,4.2~58MW
的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 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
蒸汽锅炉 1~4t/h、热水锅炉 0.7~2.8MW、不宜小于 0.8m;
蒸汽锅炉 6~20t/h、热水锅炉 4.2~14MW、不宜小于 1.5m;
蒸汽锅炉 35~65t/h、热水锅炉 29~58MW、不宜小于 1.8m。
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第 5.4.4 条 炎热地区的锅炉间操作层,可采用半敞开布置或在其前墙开门。操作层为楼层
时,门外设置阳台。
第 5.4.5 条 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可根据需要加以连通。锅炉房内所有的辅助设施和热工监
测、控制装置等,当有操作、维护需要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
第 5.4.6 条 燃油和燃气锅炉露天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机组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产品,测量控制仪表和管道阀门附件应有防雨、防风、防
冻和防腐等措施;
二、应使运行、操作安全、并便于检修维护;
三、应设置司炉操作室,并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的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操作室内。
第 5.4.7 条 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
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居住区内锅炉的
风机不宜露天布置。
 
第六章 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第一节 锅炉通风
第 6.1.1 条 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烟道
与总风、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好的风、烟道门。
第 6.1.2 条 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高、了能和低噪声风机;
二、风机的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
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计入当地气压和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的修正;
三、单炉配置风机时,炉排炉风量的富裕量为 10%;风压的富裕量宜为 20%,煤粉炉风量
和风压的富裕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集中配置风机时,鼓风机和引风机均不应少于 2 台,其中各有 1台备用,并应使风机能
并联运行,并联运行后风机风量和风压的富裕量应和单炉配置时相同;
五、应使风机在常年运行中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第 6.1.3 条 锅炉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使风、烟道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件小;
二、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或烟道时,宜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
三、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两个烟道时,宜使每侧风道或每个烟道的阻力均衡;
四、宜采用地上烟道,并应共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入孔;
五、应考虑烟道和热道热膨胀的影响;
六、应在适当设置必要的热工测点。
第 6.1.4 条 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
法》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规定。
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尚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节 除尘
第 6.2.1 条 锅炉房的烟气排放应采取综合治理。排入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有关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和大
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 6.2.2 条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出力下的出口烟尘浓度、燃料
含硫量和除尘器对负荷的适应性等因素确定,并应采用高效,低阻、低钢耗和价廉的产品。
第 6.2.3 条 当采用干式旋风除尘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或在具有碱性工业废水的工厂,可采
用湿式除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尘器及除尘系统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
二、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
三、严寒地区的灰、水处理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第 6.2.4 条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二、除尘器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三、除尘器推出的灰尘应设置妥善运输和存放设施、有条件时,灰尘宜进行综合利用。
第 6.2.5 条 当具备型煤供应格适应的燃烧设备等条件时,宜燃用型煤。
 
第三节 噪声防治
第 6.3.1 条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应使其周围居住区和工作单位的户外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 6.3.2 条 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 85dB(A);锅炉房仪表
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 70dB(A)。
第 6.3.3 条 锅炉房的风机、水泵和煤的破碎、筛选装置等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第 6.3.4 条 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和煤的破碎、筛选装置等设备,宜采用隔声室或隔声
罩以降低噪声。
第 6.3.5 条 锅炉房的球磨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内按防爆要求设置通风设施。
第 6.3.6 条 锅炉送风机的吸风口、各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的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第 6.3.7 条 额定出口压力为 2.5~3.82MPa 的蒸汽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有放汽管上,宜
设置消声器。
第 6.3.8 条 当锅炉房邻近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等处时,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等
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宜设置隔振器,设备和管道之间宜采用软管和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
采用弹性支吊架。
 
第七章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第一节 锅炉给水设备
第 7.1.1 条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 7.1.2 条 给水泵应设置备用。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能满足
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
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量。
第 7.1.3 条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
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 7.1.4 条 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
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 7.1.5 条 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给水泵的工作备用泵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7.1.3 条要
求外,且汽动给水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电动给水泵的流量;当其流量为所有运行锅炉
在额定蒸发量所需 给水量的 20%~40%,不应再设置事故备用泵。
第 7.1.6 条 额定蒸发量等于 1t/h、额定出口蒸汽和小于或等于 0.7MPa 的锅炉,可用注水
器作为常用和备用给水装置。注水器应单炉配置。
第 7.1.7 条 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一、锅炉锅筒在设计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二、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三、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四、适当的富裕量。
第 7.1.8 条 锅炉房宜设置 1 个给水箱或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或容量大的锅
炉房应设置 2 个。给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 20~60min
的给水量。
第 7.1.9 条 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灌注头
不应小于下列各项析代数和:
一、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二、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三、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四、采用 3-5kPa 的富裕量。
第 7.1.10 条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5t/h、额定出口蒸压力大于或等于 2.5MPa 表
压、热负荷较为连续而稳定,且给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时,宜条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
作为常用给水泵,采用电动给水泵作为工作备用泵。
 
第二节 水处理
第 7.2.1 条 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
率、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以及当地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
经处理的的锅炉技术,不应使锅炉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
第 7.2.2 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地或等于 2.5MPa 的蒸汽锅炉的给水和锅水、热水锅炉的补给水
和循环水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额定出口压力大于
2.5MPa 的蒸汽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蒸汽的质量要求。
第 7.2.3 条 原水悬浮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大于 5mg/L 的原水,在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二、悬浮物含量大于 2mg/L 的原水,在进入逆流再生固定床或浮动床离子交换器前,均应过
滤;
三、悬浮物含量大于 20mg/L 的原水或经石灰水处理后的水,均应经混凝、澄清和过滤。
第 7.2.4 条 采用压力机械过滤器过滤原水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宜少于 2 台,其中 1 台备用;
二、每台每昼夜反洗次数可按 1~2次设计;
三、可采用反洗水箱的水进行反洗或采用压缩空气和水进行混合反洗;
四、原水经混凝、澄清后用石灰英砂或无烟煤作单层过滤滤料,或用无烟煤和石英砂作双层
过滤滤料,原水经石灰水处理后用无烟煤或大理石等作单层滤料过滤。
第 7.2.5 条 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
第 7.2.6 条 蒸汽锅炉给水、热水锅炉补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但额定蒸发量不于或等
于 2t/h、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0MPa 的燃煤水管炉、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95℃的
热水锅炉、燃煤立式水管和卧式内燃锅炉的给水,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第 7.2.7 条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水悬浮物含量不应大于 20mg/L;
二、原水总硬度不应大于 175mg/L(以 CaCO3 表示);
三、应设置必要的加药设施;
四、应有锅炉经常排泥渣和便于锅炉清洗的措施。
第 7.2.8 条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蒸汽锅炉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时,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 10%;
二、蒸汽压力大于 2.5MPa 时,锅炉排污率不宜大于 5%。
第 7.2.9 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
排污膨胀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第 7.2.10 条 化学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
一、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二、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三、锅炉排污水损失;
四、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五、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六、水处理系统的自用化学水;
七、其他用途的化学水消耗量。
第 7.2.11 条 化学软化水处理设备的型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进水总硬度小于或等于 325mg/L(以 CaCO3表示)时,宜采用固定床逆流再生离子交换
器;进水总硬度小于 100mg/L(以CaCO3 表示)时,可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
二、进水总硬度小于 200mg/L(以 CaCO3 表示)时,原水水质稳定,软化水消耗量变化不大,
且设备能连续不间断运行时,可采用浮动床、流动床或移动床离子交换器。
第 7.2.12 条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的设置不宜少于 2 台,其中1台为再生备用。每台每昼夜再
生次数宜按 1~2 次设计。当软化水的消耗量较小时,可设置 1 台,但其设计出力应满足离
子交换器运行和再生时的软化消耗量。
第 7.2.13 条 原水总硬度大于 325mg/L(以 CaCO3表示),当一级钠离子交换器出水达不到
水质标准时,可采用两级串联的钠离子交换系统。
第 7.2.14 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残留碱度为 40~60mg/L(以 CaCO3 表示)
时,可采用串联的石灰钠离子交换系统。
第 7.2.15 条 石灰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灰溶液(乳)制备应设置机械搅拌的消化设施;
二、宜采用硫酸亚铁或其他铁盐作凝聚剂:
三、经石灰处理后的一级软化水不应与原水混合;
四、系统推出的沉渣应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或进行综合利用。
第 7.2.16 条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 50~70mg/L(以CaCO3表示)
时,可采有艇钠离子交换后加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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