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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92
新闻来源:    点击数:19497    更新时间:2009/5/14 11:29:39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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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修
第 10.2.1 条 锅炉房宜设置检测间、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进行维护、保
养和小修工作。当本单位有为动力站和管网设置的检修站(间)时,锅炉房可不单独设置检
修间。蒸汽锅炉额定蒸量小于 6t/h 或热水锅炉出小于 4.2MW 的锅炉房,可只设置对设备和
管道进行维护保养的检修场地。
第 10.2.2 条 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中、大修工作,不宜由锅炉房检修间承担,可由本单位统
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 10.2.3 条 锅炉房检修间可设钳工桌、砂轮机、台钴、洗在、电焊机和手动试压泵等基本
设备。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0t/h、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
当本单位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 电气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
区协作解决。
第 10.2.5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7MW 的
锅炉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仪表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仪表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 10.2.6 条 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
力大于或等于 7MW 单层布置锅炉,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将物件从底层地坪提升至锅炉顶的吊
装设施,当需穿越楼板时,尚应开设吊装孔。
第 10.2.7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 2.8MW,锅炉的鼓风机、
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等设备和其电动机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有吊装措施。
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有筒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上的方,宜有吊装检修措施。
 
第十一章 汽水管道
第 11.0.1 条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二、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三、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四、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五、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第 11.0.2 条 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
应根据用汽(热)需要和管方便的原则确定。
第 11.0.3 条 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
二、并联运行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行汽管
上宜装设止回阀;
三、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四、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五、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
六、蒸汽蓄热吕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第 10.0.4 条 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
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当锅炉房内设有分汽(分水)缸时,每台锅炉的主蒸
汽(供水)管可分别接至分汽(分水)缸。
第 11.0.5 条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与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
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 2 个阀门,其中 1 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
口,另 1 个应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缸)缸上。
第 11.0.6 条 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流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
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第 11.0.7 条 锅炉给水泵进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
断供汽、且除氧水箱台数等于或大于 2 台的锅炉房,则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第 11.0.8 条 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等于或在于 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
统。
第 11.0.9 条 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
用单母管,对必须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第 11.0.10 条 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
应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
第 11.0.11条 热水系统循环水泵进口侧的回水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第 11.0.12条 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地;
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接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
前尚宜装设止回阀。
第 11.0.13 条 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宜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在锅炉出口的
连续排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一个切断阀、
2~4 台锅炉宜合设 1 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第 11.0.14 条 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
排污通畅。
第 11.0.15 条 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
置在便于司炉操作的地点。
第 11.0.16 条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两
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第 11.0.17 条 热力管道应考虑膨胀的补偿,并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不能满足其要
求时,应设置方型或波纹管与伸缩器。
第 11.0.18条 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考虑管道、阀门与附件的重量、管内水重、保,
温结构重量和由于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架上的力。
第 11.0.19 条 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
小于 DN20。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 DN15~DN20。
 
第十二章 保温和防腐
第一节 保温
第 12.1.1 条 下列的各种热设备、热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均应保温。
一、煤粉仓、换热器、蓄热器、油加热和重油供油管道等外表面温度大于 50℃时;
二、外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 50℃,需要回收热量时;
三、需要保温的凝结水管道。
第 12.1.2 条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与管道保温技术通则》、《设备及管道
保温设计导则》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
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第 12.1.3 条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面温度大于 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如排汽管、
放空管、燃油燃气锅炉和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
措施;
一、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 2.10mm 时;
二、距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0.75m 时。
第 12.1.4 条 保温材料的选择,宜采用成型制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就近的保温材料;
二、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三、宜选用导热系数小、吸湿性小、密度小、强度大、耐用、价格低,并便于施工的保温材
料及其制品。
第 12.1.5 条 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设备和架空热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
保护层应具有防水性能。
第 12.1.6 条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小的材料做内保温
层。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外层保
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
第 12.1.7 条 采用软件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离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
层的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厚度。
第 12.1.8 条 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
构。
第 12.1.9 条 立式热设备和热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 45℃的热管道),当其高度超过
3m 时,应按管径大小 和保温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第 12.1.10 条 室外直埋敷设管道应按管道工作温度和地下水位条件,合理选择保温结构和
材料。当采用柔性保护层时,保温层应采用憎水性硬质、半硬质材料,并应做成连续整体结
构。当直埋管道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用防水性能可靠的刚性保护。
 
第二节 防腐
第 12.2.1 条 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
温性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第 12.2.2 条 介质温度低于 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锈漆。介质温度高于 120℃时,
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
应刷防腐涂料。
第 12.2.3 条 室外布置的热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
层时,其表面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薄铝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
或防腐涂料。
第 12.2.4 条 锅炉房内的设备及管道,其保护层或保温层的表面宜涂色或色环,并做出箭头
标示内部介质的种类及其流向。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 13.1.1 条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 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
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
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
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
坪。
第 13.1.2 条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
施。
第 13.1.3 条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
结合考虑。
第 13.1.4 条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 100℃
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 13.1.5 条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 13.1.6 条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 13.1.7 条 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 13.1.8 条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
人孔和爬梯。
第 13.1.9 条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 13.1.10条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 13.1.11条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第 13.1.12条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 13.1.13 条 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
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 13.1.14 条 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
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第 13.1.15 条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800mm,扶梯
宽度不应小于 600mm。平台的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 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 60°。
第 13.1.16条 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
第 13.1.17 条 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
也可按表 13.1.17 选用。
楼面、地面、屋面荷载 表 13.1.17
名 称  活荷载(KN/m2)
锅炉间楼面 6~12
辅助间楼面 4~8
运煤层楼面 4
除氧层楼面 4
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 0.5~1
锅炉间地面 10
 
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 kN/m2计算;
(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 20kN/m2 计算。
 
第二节 电气
第 13.2.1 条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
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2.2 条 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
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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