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6.1 检(探)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相对) 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相对)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探)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比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如甲烷和城市煤气时),检(探)测器高出释放源所在高度0.5~2m,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适当减小至5m以内,可以尽快地检测到可燃气体。当检测指定部位的氢气泄漏时,检(探)测器宜安装于释放源周围及上方1m的范围内,太远则由于氢气的迅速扩散上升,起不到检测效果。
检测与空气分子量接近且极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和氰化氢)时,检(探)测器应安装于距释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围内;有毒气体比空气稍轻时,检(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上方,有毒气体比空气稍重时,检(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下方;检(探)测器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超过1m为宜。
6.1.3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6.1.4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除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以外,应遵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SH3063-1999】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 检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1.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摘自: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