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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时间:2009/4/14 17:55:53 点击:3559 产品咨询电话: 010-51292816 13501251758

 

 

第一页 总则、术语名词解释

第二页 一般规定

第三页 检测点的确定

第四页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五页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  检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1.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2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2.1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6.2.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6.2.4  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6.2.5  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1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2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极(极度危害)和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检测。


 

第一页 总则、术语名词解释

第二页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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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页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作者:北京东方吉华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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