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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时间:2009/4/14 17:55:53 点击:3559 产品咨询电话: 010-51292816 1350125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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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 总则、术语名词解释

第二页 一般规定

第三页 检测点的确定

第四页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五页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3.0.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3.0.6  凡使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3.0.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0.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作者:北京东方吉华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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