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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刻不容缓

时间:2006/12/29 点击:3320 产品咨询电话: 010-51292816 1350125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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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刻不容缓

《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从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整三年。《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已经铺好,能否沿着这条轨道前行,是我们必须用行动来回答的大问题; 因为近年来,职业中毒等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高发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重要国情之一,这会严重影响和制约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面临严峻的职业病形势

    一、 职业病高发

    近年来我国每年新增职业病病例数以10万计(过去每年数以万计)。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04~2010)中指出,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仅报告数、年死亡率就以10%的速度增长,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而2002年全国GDP增长为8%,2003年,全国GDP增长为9.1%。2001年,报告新发职业病13218例,2002年新发职业病14821例。

    二、 尘肺病猛增

    目前,从医学角度尚不能彻底根治尘肺病,尘肺病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职业病,“一旦患病,终身服药”,只有不间断地被动用药物来控制病情恶化。同时,职业病给病人及家属加重了生活和精神上的负担,正常人喘一口气,病人要喘六口气,“活死人”、“半条命”是他们工作和生活的真实写照,从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变成了社会财富的消耗者甚至旁观者。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发病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而尘肺病就占职业病发病总数的80%左右,相当于全球其它国家尘肺病的总和。据有关方面统计,2001年新增尘肺病10505例 ,占当年新增职业病数的79.5%;2002年,新增尘肺病12248例,占新增尘肺病总数的82.6%。尘肺病成了职业病的高发病种,且愈演愈烈,所占比例连年攀升,从“七五”期间的(1996年)最高比例只有69.7%,升至现在的80%以上。目前,我国尘肺病人累计近60万例,已死亡13万多例,每年因尘肺病死亡约几千人,现有肺病人44万余例,还有近60万的疑似尘肺病例。

    三、 有毒有害场所点多面广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有害作业的企业有50万个,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有2500万人。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调查统计,问题还要严重得多,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达3380万人,占工业企业职工人数的30%左右。另外,全国有1000万工人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其中约有100万人患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失疾病。每年发生中毒事故数百起。仅四川省就有职业危害场所十余万个,涉及职工百万余人,作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600余种。

    四、损失惊人

    在职业病面前,只有黑心老板是赢家,职业病患者和国家都是输家。据有关调查表明,每个尘肺病人的年诊疗费达1.2万元以上,这只是直接的损失,按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是1:10的惯例计,年损失达12万。如果仅仅按100万尘肺病人计算,间接损失高达1200亿人民币,相当于我国2003年GDP(116694亿元)的1%以上。

    存在的问题

    一、 职业病的高发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不可否认,职业病发病有潜伏期,客观上扩大了职业病范围,职业病从9类99种增加到现在的10类115种,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但《职业病防治法》已颁布实施三年,职业病发病率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职业病中有些病种,如尘肺病发病率持续上升,值得我们深思。

    二、 工伤保险待遇难于落实

    一方面职业病属于工伤,按常理,患职业病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另一方面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又如此艰难,出现了如此尴尬的局面。无论是《职业病防治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职业病属于工伤,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职业病史档案等种种原因,致使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难于真正落到实处。

    三、 违法现象严重

    一是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理想。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的有效办法,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四川建设工程中卫生部门参与设计审查的仅为12.6%,参与竣工验收的为34.5%。法律明令禁止的“三合一”(生产、生活和仓库在一起)作坊式企业,在某些地方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由继续存在。

    二是建立“两档”步履艰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有效的职业防治管理措施,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特别是被劳动者视为“保护神”的健康监护档案,记载了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重要信息,是劳动者患职业病后获得职业病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是“告知”事项处于空白。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现实中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小型企业云雾是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规范,有的企业甚至不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跟不上,致使职工不知危害、后果以及防范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扩大了职业危害的影响范围。

    四是不提供防护用品。有的企业要求劳动者个人自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有的防护用品不合规范,不符合标准,有的企业干脆只是发放简单的口罩和手套,不能有效预防职业危害,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失去应有的作用。

    五是通风设施欠缺。很多职业病与呼吸有密切的联系,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而导致职业病。比如尘肺病就是因为累积吸入粉尘而发生的以肺部进行性纤维组织增生为特征的全身性疾病。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以牺牲职工健康来获取。

    六是健康检查不落实。有的企业认为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体检是“奢侈”,更不用说上岗前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了。

    几点建议

    有人说,《职业病防治法》是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中执行得最不好的一部,话不一定对,但说明现实情况与法律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制定得再好,不落实就是一纸空文。

    一、 要高度重视职工身体健康

    职业卫生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事关人权状况的改状况。坚持执政为民,就必须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就必须严把职业卫生市场准入关,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彻底改变职业危害严重的不利局面。

    二、 乘势而上,加快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进程

    2002年,河北省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北京某包装制品企业和浙江温岭市制鞋企业相继发生苯中毒事件,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中央领导多次指标,要严肃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003年,福建省仙游县发生外来务工人员60人患尘肺病的事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专门做出批示:要严肃执行,对不顾工人死活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公开通报,以儆效尤。随后,卫生部等9家单位开展了“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整顿工作”。2004年4月16日凌晨,重庆天原化工总厂氯气泄漏和爆炸事故,导致9人死亡,15万人紧急大疏散,温家宝对此事故做出4点指示,黄菊等有关领导也作了批示。我们要以这些事件为警戒,营造“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的职业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失去和促进《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与落实。

    三、加强调查研究,切实维护职工健康合法权益

    谁也不愿患职业病,患了职业病要享受职业病待遇是患者最低的要求。有关方面必须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患者的职业病待遇。同时,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工作中的难点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通过各种形式,比如司法解释等,真正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患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倾斜于保护弱者,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理解和解释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作者:北京东方吉华 来源:吉华气体检测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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