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ONT-FAMILY: ">紫外照度计。 4.4.9.4.3 测定位置 4.4.9.4.3.1 应测量操作人员面、眼、肢体及其它暴露部位辐照度 4.4.9.4.3.2 当使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应测量罩内和罩外辐照度。具体部位是测定测试者面罩内眼、面部及面罩外辐照度。如测试者站在工人左侧测定,则测定测试者右眼、面部辐照度以代表工人左侧眼、面部数值。如测试者站在工人右侧测定,则与左侧操作方法相反。 4.4.9.4.4 紫外照度计的使用方法 4.4.9.4.4.1 电源安装及检查:将仪器后上方电源盖向上推开,将电源扣接在9V积层电池上,电池装入盒中,开启电源开关即可工作。若显示屏出现"LOBAT"字样需要换电池。 4.4.9.4.4.2 连接探测器及选择波长:将探测器插头按颜色 对应插入仪器下方三个插孔(红色插头必须插入红色孔),选择对应波长的按键。例如使用C波段探头时,应按下C键。 4.4.9.4.4.3 量程选择:为保护仪器不受损害,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定,读数应在表头范围内。 4.4.9.4.4.4 用毕后关闭电源开关,取下探测器用遮光物屏蔽。取下电池,立即将探测器及仪器放入干燥器中。 4.4.9.4.4.5 为保证测定准确,一年应校正一次。 4.4.9.4.4.6 仪器探测器应轻拿、轻放、切勿碰撞。 4.4.9.4.5 混合光源如电焊弧光的计算有效辐照度方法 4.4.9.4.5.1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含不同波段(UVA、UVB及UVC)光源。 4.4.9.4.5.2 本计算公式引自美国ACGIH(1995—1996)TLVs for Chemical Substances and Physical Agents and BEIs 4.4.9.4.5.3 电焊弧光的主频率分别为254nm、290nm以及365nm,其相应的加权因子Sλ分别为0.5、0.64以及0.0001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Eeff=0.00011×EA+0.64×EB+0.5×EC …………(14) 式中:Eeff:为有效辐照度 EA:为所测UVA辐照度 EB:为所测UVB辐照度 EC:为所测UVC辐照度 4.5 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参见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6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有害因素 有关放射性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5.监测检验方法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按国家颁布的标准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说明
A.1 有毒物质和物理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是用来防止劳动者的过量接触,监测生产装置的泄漏及工作环境污染状况,是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以保障劳动者免受有害因素的危害。 A.2 在评价工作场所的污染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测定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使其全面反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并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做出恰当的评价。 A.3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小时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可按下式计算,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者,仍以8小时计: E=(CaTa+CbTb+……+CnTn)/8……………(A.1) 式中,E为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8为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小时) Ca,Cb…Cn为Ta,Tb…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 Ta,Tb…Tn为Ca,Cb…Cn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 [例1]乙酸乙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浓度,接触2小时;160mg/m3,接触2小时;120mg/m3,接触4小时。代入上述公式,E=(2×300+2×160+4×120)mg/m3÷8=175mg/m3。此结果<200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例2同样是乙酸乙酯,如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浓度,接触2小时;200mg/m3,接触2小时;180mg/m3,接触2小时;不接触,2小时。代入上述公式,E=(2×300+2×200+2×180+2×0)mg/m3÷8=170mg/m3,结果<200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A.4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应用 A.4.1 该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采集接触15分钟的空气样品;接触时间短于15分钟时,以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 A.4.2 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相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A.4.3 对现有毒理学和工业卫生学资料不足以制定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值时,按下表推算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值(表A1)。 表A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大小与超限倍数关系
[举例]例如,某物质的PC—TWA为5mg/m3,从上表查出超限倍数为2.5,则PC—STEL为12.5mg/m3。 A.4.4 粉尘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该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接触上限值。 A.5 最高容许浓度的应用:读职业接触限值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应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气样品。该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超过此限值。 A.6 对于标以(皮)字的有毒物质,应积极防止皮肤污染。某些化学物质(如有机磷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等)在工作场所中经皮肤吸收是重要的侵入途径,应采用个人防护措施,防止皮肤的污染。 A.7 对粉尘制定了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两种接触限值,应尽量测定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进行评价,尚不具备测定呼吸性粉尘条件时,可测定总粉尘浓度进行评价。 A.8 当工作场所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时,若缺乏联合作用资料,应测定各自物质的浓度,并分别按各个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评价。 A.9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或具有相同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等),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时,则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A.2) 式中C1,C2,…Cn代表各个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1,L2…Ln代表各个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以此算出的比值<1或=1时,表示未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卫生要求;反之,当比值>1时,表示超过接触限值,不符合卫生要求。 A.10 本标准应由受过职业卫生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A.11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不能理解为安全与危险浓度的精确界限,也不能用作毒性的相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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