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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新闻来源:    点击数:11235    更新时间:2009/5/14 15:14:27    收藏此页

style="FONT-FAMILY: ">4.4.3.6.3 如遇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需在不同岗位工作时,要分别测算在各岗位的实际接触高温作业时间,同时测量其岗位工作地点WBGT指数,以便按4.4.3.5.5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
4.4.3.7 定向辐射热的测量与计算方法
4.4.3.7.1 定向辐射热的测算时间、地点及位置请参照4.4.3.5.1、4.4.3.5.2和4.4.3.5.5等规定的方法原则。
4.4.3.7.2 测量仪器采用定向辐射热计对准被测方向测量。
4.4.4 激光辐射(Laser radiation)
4.4.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及其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研制和使用激光器的单位和企业。
4.4.4.2 定义
4.4.4.2.1 激光 指波长为200nm~1mm之间的相干光辐射。
4.4.4.2.2 激光器 通过受激发射过程产生和放大光辐射的装置。
4.4.4.2.3 照射量 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J/cm2
4.4.4.2.4 辐照度 受照面积上光功率的面密度,单位为W/cm2
4.4.4.2.5 照射时间 激光照射人体的持续时间,用t表示。
4.4.4.2.6 光谱校正因子(CA和CB)激光生物学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CA和CB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校正因子。
4.4.4.3 卫生要求
    限值见表6和表7。
表6 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


表7 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


  注:波长λ为:400~700nm,CA=1;700~1050nm,CA=100.002(λ-700);
      1050~1400nm,CA=5;400~550nm,CB=1;550~70Onm,CB=100.015(λ-550)
4.4.4.4 激光辐射的测试方法
4.4.4.4.1 测试对象
    本方法适用于接触激光器系统工作人员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
4.4.4.4.2 测试方法及要求
4.4.4.4.2.1 激光器需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在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情况下进行测量。
4.4.4.4.2.2 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
4.4.4.4.2.3 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测量眼最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400nm与1400~106nm用1mm孔径,波长为400~1400nm用7mm孔径。测量皮肤最大容许照射量时都用1mm孔径。
4.4.4.4.3 测量仪器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水平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4.4.4.4.3.1 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
4.4.4.4.3.2 测量仪器均应经国家计量部门标定,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
4.4.4.4.3.3 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小能量的激光器用光电型的能量计。大功率的激光器采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
4.4.5 局部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4.4.5.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标准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所有作业
4.4.5.2 定义
4.4.5.2.1 局部振动
    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系统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4.4.5.2.2 日接振时间
    工作日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的累积接振时间为日接振时间,单位为h/d。
4.4.5.2.3 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ahw)
    按不同频率振动的人体生理效应规律计权后的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可用式(6)计算:
                             ………………………(6)
            式中:ahi 第i频段的振动加速度;
                  ki 第i频段的计权系数;
                   n 总频段数
4.4.5.2.4 四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屿[ahw(4)]
    在日接振时间不足或超过四小时时,要将其换算为相当于接振四小时的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值,可用式(7)计算:
                                  ……………………(7)
             式中T——日接振时间,h/d。
4.4.5.3 卫生要求
    使用振动工具或工件的作业,工具手柄或工件的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不得超过5m/s2。
4.4.5.4.测试方法及要求
4.4.5.4.1 局部振动测试点应选在工具手柄或工件手握处近。
4.4.5.4.2 传感器应牢固地固定在测试点。
4.4.5.4.3 振动测量应按正交坐标系统的三个轴向进行,取最大轴向的四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加速度为被测工具或工件的振动。
4.4.5.4.4 测试振动要先获得1/1或1/3倍频程频谱,然后按式(6)计算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如果振动测试仪器有计权网络部分,可以直接读数。
4.4.5.4.5 对于峰值因数很高的冲击振动,测试时要在传感器和被测工具之间加装机械式低通滤波器,以防过载影响测量结果。
4.4.5.4.6 震动测试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由国家计量部门校准。
4.4.5.5 计算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的计权系数
表8 1/1与1/3倍频程的计权系数Ki

4.4.5.6 日接振时间计算法
4.4.5.6.1 对操作时间过短的作业,应以秒表准确测定每次操作所消耗的时间,测10次,取平均值作为该次操作需要的时间,再乘以日需要完成的该操作次数,即得日接振时间。如铆钉作业,应用秒表测定每打一只铆钉所消耗的时间,测10次,取平均值即每打一只铆钉所需要的时间,再乘该铆工的日消耗铆钉数,即得出铆工的日接振时间。
4.4.5.6.2 对操作时间较长的作业,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日,全日跟溉,用秒表累积记录全天的操作时间,即日接振时间。
4.4.5.6.3 以上两种方法均应选接振工人三至五人,连续记录三天,计算平均值,最终换算出日接振时间(h/d)。
4.4.5.7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当振动工具的振动暂时达不到标准限值时,可按振动大小缩短日接振时间,具体要求参见表9。
 
表9 


4.4.6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Environment meteorology in underground workplace of coal mine)
4.4.6.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也适用于其他矿井下作业。
4.4.6.2 卫生要求
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4.4.6.2.1 本标准规定的风速如与生产工艺或防爆要求相抵触时可不受此限。
4.4.6.2.2 井下作业环境气温较低时工作服保暖量应有适当增加。
4.4.6.3 测试方法
    作业地点温湿度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风速的测定可应用热球式或叶状风速仪。
4.4.6.4 标准限值说明
    标准的上限及下限值均不是舒适限度:在上限条件下,工人仍有一定的闷热感;在下限的条件下,部分人尚有"稍冷"感。但在此标准范围内可保证工人不发生中暑,并能防止常见病、多发病的高发。
4.4.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Classification of physical workload)
4.4.7.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划分原则和级别
    本标准适用于体力劳动作业,是劳动安全卫生和管理的依据
4.4.7.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4.7.2.1 能量代谢率 energy metabolic rate(M)
    某工种劳动日内各类活动和休息的能量消耗的平均值,单位为kJ/min•m2。
4.4.7.2.2 劳动时间率 working time rate(T)
    工作日内纯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
4.4.7.2.3 体力劳动性别系数 sex coefficient of physical work(S)
    在计算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时,为反映相同体力强度引起男女性别不同所致的不同生理反应,使用了性别系数。男性系数为1,女性系数为1.3。
4.4.7.2.4 体力劳动方式系数 way coefficient of physical work(W)
    在计算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时,为反映相同体力强度由于劳动方式的不同引起人体不同的生理反应,使用了体力劳动方式系数。搬方式系数为1、扛方式系数为0.40、推/拉方式系数为0.05。
4.4.7.2.5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intensity index of physical work(I)
    用于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指数大,反映体力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体力劳动强度小。
4.4.7.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见下表:
表1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4.4.7.3.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85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4.4.7.3.2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2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4.4.7.3.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4.4.7.3.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极重"强度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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