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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新闻来源:    点击数:11233    更新时间:2009/5/14 15:14:27    收藏此页

: ">4.4.7.4 能量代谢率、劳动时间率和体力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4.4.7.4.1 平均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工时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按表1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单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计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劳动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时间,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J/min•m2)。
         
           ....(8)


单项劳动能量代谢率测定表(12)。
表12 能量代谢率测定表


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L时采用式(9)计算。
                  lgM=0.0945x-0.53794  ………………………………………………(9)
              式中:M—— 能量代谢率,kJ/min•m2;
                      x——单位体表面积气体体积,L/min•m2
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L时采用式(10)计算。
         lg(13.26-M)=1.1648-0.0125x       ………………………………(10)
          式中:M—— 能量代谢率,kJ/min•m2;
               x—— 单位体表面积气体体积,L/min•m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L时采用式(9)和(10)的平均值。
4.4.7.4.2 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3名,按表13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应另选正常生产日,重新测定记录),取平均值,求出劳动时间率(T)。
                
T(%)=  工作日内纯净劳动时间(min)  ×100
 工作日总工时(min)  
=  ∑[各单项劳动占用的时间(min)]  ×100
   工作日总时间(min)  
 
表13 工时记录表


4.4.7.4.3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计算方法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见式(12)
                 I=T•M•S•W•10   ............(12)
    式中:I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T 劳动时间率,%;
         M 8h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J/min•m2
         S 性别系数:男性=1,女性=1.3;
         W 体力劳动方式系数:搬=1,扛=0.40,推/拉=0.05;
        10 计算常数。
4.4.8 体力作业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Physiological limit on heart rate and energy expenditure)
4.4.8.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体力作业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和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体力作业,是劳动管理的评价和监督依据。
4.4.8.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4.8.2.1 体力作业 Physical work
    以体力活动为主的作业形式。
4.4.8.2.2 心率 Heart rate
    人体心脏每分钟跳动的次数,以次份单位表示。
4.4.8.2.3 能量消耗 Energy expenditure
    人体为维持生理功能和各种活动所消耗的能量称为能量消耗,单位以千卡/人。若以单位时间内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的能量消耗值表示,则称做能量代谢率,单位是千卡/分•米2。
4.4.8.3 卫生要求
4.4.8.3.1 工作日内从事任何单项体力作业时,最大心率值不应超过150次/分;各单项作业时最大心率值平均不应超过120次/分。
4.4.8.3.2 工作日(8小时)总能量消耗不应超过1500千卡/人(或1.870千卡/•米2)。
4.4.8.4 心率测定方法
4.4.8.4.1 测定对象
    测定对象为从事体力作业的工人
4.4.4.4.2 测定仪器
    应用心率遥测计
4.4.8.4.3 测定条件
    作业前先将测定心率的传感器固定在检测部位(按仪器使用要求而定),待受检者从事该项作业10分钟以上时进行测定。一次持续时间不足5分钟的作业,在作业停止前1分钟测定心率值。
4.4.8.5 能量消耗测定方法
4.4.8.5.1 劳动和休息时间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14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统计每项操作和休息的占用时间。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14 劳动和休息时间测定记录表



4.4.8.5.2 能量消耗测定方法
    能量代谢测定采用气体代谢方法(物理法、化学法和仪器法等),本标准推荐估算法。
4.4.8.5.2.1 人体呼出气体的采集和计量
4.4.8.5.2.1.1 采气袋
    一般采用特制的采气袋(通称多氏)来收集劳动者的呼出气体。首先应将袋内的气体全部排出、采气用口罩应严密不漏气,再将采气袋三通活塞的方向调整到正常位置。让受试者背上采气袋、带上采气口罩、检查有无漏气,如无漏气,即可令工人从事该项活动,持续5分钟后,打开采气活塞开始采气,同时用秒表记录采气时间。采气时间依劳动强度而定,一般以来气袋内充气量达到总容积的2/3为宜。当采气中止时,迅速关闭三通活塞,同时停止秒表,记录采气时间。然后将采气袋上的侧管连接到湿式流量计的进气口,在记录流量计数字盘上的数字(初读数)后,再开动连接在流量计出口的抽气机,流速应与流量计上标明的额定流速相一致,当流过气袋中气体总量的一半时,记录流量计上温度计的温度和气压数值,流量完毕,记录流量计上数字盘的读数(终读数),流量终读数减去流量计的初读数,即为采气量的数值,具体步骤见表15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表15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注:①ye为能量代谢率(千卡份•米2);x为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②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升时采用公式(1);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升时采用公式(1)和(2)的平均值。
  采气操作过程的注意事项:
    •采集劳动过程中工人的呼出气时,全部过程均要在工人不停止劳动的状态下进行,测定者应当熟练地掌握采气的操作方法,为保证采样准确,避免发生错误,应先予必要的训练,熟练后方得正式采气。
    •采气时,操作采气三通活塞和掌握秒表计时,最好由两个人进行,以保证开始采气与开始记录时间和终止采气与终止记录时间的完全一致。
   •采气终止,解下背上的气袋后,应咨询受试者主观上是否有漏气或憋气的感觉,如有明显的漏气或憋气主诉,该次采气应作废。
   •如有的动作因工艺要求持续时间很短,如小于5分钟,此时应同受检者协商,要求按正常操作适当延长持续操作时间,以满足采气所要求的必需时间。
   •计量气体所用的湿式流量计,一定要根据流量计的水平仪,调整好水平位置,里面盛水量应对齐水标志。
   •在没有抽气机的条件下,也可用人力挤压,此时要注意做到把气袋内的气体完全排空。
   •记录流量计读数时,应反复核对2~3次。
4.4.8.5.2.1.2 FTQLJ—1型肺通气量计
    一般应用FTQLJ—1型肺通气量计计量人体呼出气体的体积。主要操作程序是:(1)接好仪器连接部分的接口。(2)带紧口罩,系好腰带。(3)打开电源开关,接通电源。(4)打开定时器开关。(5)按动测量键。(6)按下列公式换算肺通气量值:
    肺通气量 Q=(N×A)+B(升)  ………………………(13)
     式中:N 仪器显示器显示数值
          A 仪器常数
          B 仪器常数
    使用仪器注意事项:
    •口罩在使用前,需将边缘橡皮气囊充满气体,以便在使用时保持接触严密。检查口罩内活瓣是否灵活,避免堵、漏气。佩戴口罩和采集呼出气体方法、时间等事项,应严格按照用采气袋采集呼出气体的有关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去做。
    •若仪器液晶显示数值不稳时,应检查是否电池电压不足,如电压不足可用充电器充电4—6小时后再使用。
    •仪器使用一段时间后,若内部有水凝集,则需用干燥热空气吹干(可用普通理发用吹风机)后再使用。
4.4.8.5.2.2 能量消耗值及平均能量代谢率的计算
    (1)单项活动能量代谢率由多氏袋采集流量或由肺通气量计计算得到每分钟肺通气量,由肺通气量和能量代谢率换算表查出一定肺通气量时的相应的能量代谢率。测定单项活动的能量代谢率系一个人次,按照同样方法,对每单项操作要测定8—10个样品,取其均值。如表16所示。
表16 某单项动作能量代谢率统计表


    (2)8小时工作日总能量消耗的统计(表17)
    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根据公式计算(或查表)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总的能量消耗值(即能量代谢率《千卡/分•米2》,乘以体表面积)即为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值。
表17 工作日能量消耗统计表


4.4.9 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
4.4.9.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紫外辐射的容许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人工紫外辐射源的各类作业。
4.4.9.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4.9.2.1 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
    紫外辐射又称紫外线(ultraviolet light)波长为100~400nm的电磁辐射。它又分为长波紫外线(UVA)、中波紫外线(UVB)、短波紫外线(UVC)。
4.4.9.2.2 长波紫外线(UVA)
    波长为400~315nm,又称黑斑区
4.4.9.2.3 中波紫外线(UVB)
    波长为315~280nm,又称红斑区
4.4.9.2.4 短波紫外线(UVC)
    波长为280~100nm,又称杀菌区
4.4.9.2.5 辐射度(Irradiance)
    照射到表面一点处的面元上的辐射通量除以该面元的面积,单位是W/cm2,Mw/cm2,μW/cm2。
4.4.9.2.6 紫外线混合光源:包括各段波长紫外线的光源,如电焊弧光。
4.4.9.3 卫生要求
4.4.9.3.1 时间加权平均接触限值
    中波紫外线(UVB):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26μW/cm2(或3.7mJ/cm2)
    短波紫外线(UVC):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13μW/cm2(或1.8mJ/cm2)
    电焊弧光: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24μW/cm2(或3.5mJ/cm2)
4.4.9.3.2 最高接触限值
    中波紫外线(UVB):每日接触不得超过1μW/cm2(或14.4mJ/cm2)
    短波紫外线(UVC):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5μW/cm2(或7.2mJ/cm2)
    电焊弧光: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9μW/cm2(或12.9mJ/cm2)
4.4.9.4 监测方法
4.4.9.4.1 测试对象
    本方法用于紫外线人工光源辐照度测定。
4.4.9.4.2 测定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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