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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新闻来源:    点击数:8538    更新时间:2009/5/14 9:11:04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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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文 件 号】第170号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 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 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 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 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 


     (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


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


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 


    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 


     (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 


     (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品。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分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 


     (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 


     (Ⅰ)化学品的生产; 


     (Ⅱ)化学品的搬运; 


     (Ⅲ)化学品的贮存; 


     (Ⅳ)化学品的运输; 


     (Ⅴ)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 


     (Ⅵ)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 


     (Ⅶ)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 


     (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 


     (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 


    第二部分总则 
    第三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惯例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 


    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认为适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品时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品进行分析,并对确定化学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评价。 


    2.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评价,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 


    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l和第2款做出对化学品加以标识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应列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防预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 


    1.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均应保证: 


     (a)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条对这些化学品进行分类,或已根据下列第3款对其进行评价; 


     (b)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这些化学品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c)根据第七条第2款对其提供的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 


    2.有害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编制经修订的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3.未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在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对其供应的化学品进行识别并对其成分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化


学品。 


    第四部分 


    第十条 识别 


    1.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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