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FAMILY: ">4.3.4.4 系统前端联网的接口及协议选择上鼓励较上述接口协议更先进的技术的引进,但要求公开相应 协议内容并提供与上述接口可进行转换的变换器及驱动软件。 4.3.4.5 系统前端数据格式应符合本系统数据传输规约中的规定。
4.4 性能要求
4.4.1 实时性 系统前端正常运行时,从变送器或传感器的输出数据采集到数据存储及实时显示时间间隔应不超过 2 秒。 4.4.2 准确性 系统前端在输入标准信号时,其不确定度应不大于系统前端所规定的最大误差。 4.4.3 可靠性 系统前端应有保护措施以保证系统通信的可靠性,应保证不停机运行,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 应不少于 3000 小时。 4.4.4 抗干扰性 4.4.4.1 系统前端电源、信号电缆选型、敷设及接地等抗干扰的设计及施工应按照 CECS 81:96《工业 计算机监控系统抗干扰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4.4.2 现场接入的监测设备应通过 GB/T 17626《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中规定的抗扰度试验, 其具体参数指标应符合现场环境及危险场所设计要求。 4.4.5 数据安全性 4.4.5.1 应对系统前端操作人员进行权限分级管理。 4.4.5.2 系统前端服务器/控制器应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以避免恶意攻击和网络病毒侵扰。 4.4.5.3 数据远程传输时应采取数据加密措施。
5 设备选用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系统前端硬件设备主要包括:变送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信号隔离装置、数据采集器、一 体化监测设备、服务器/控制器、视频设备等。 5.1.2 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通过 ISO9000 或其它同等效力的认 证,产品应为通过检定机构检定的合格产品,并具有包含产品编号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应具有详细技 术指标、使用说明、适用条件与注意事项等内容。 5.1.3 具有防爆要求的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设备,设备类型及防爆等级应满足现场设计要求。 5.1.4 爆炸性气体环境下,设备的选择应符合 GB 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中的规定。 5.1.5 应用在危险场所的监测设备应通过 GB 5080《设备可靠性试验》,其具体参数指标应符合现场环 境及危险场所设计要求。
5.2 变送器
5.2.1 变送器的允许使用负荷、温度、输出阻抗、输入阻抗、绝缘阻抗等指标应满足危险场所设计要求。 5.2.2 变送器防护等级应满足危险场所设计要求,且具有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防护等级合格证明。 5.2.3 变送器的标准工业信号输出应优先选择 4-20mA 和1-5V 标准信号,如采用其他标准工业信号输出 时应对原始零点与输出信号断路时造成的零输出进行区分。
5.3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5.3.1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应具有至少两个报警级别,包括本地低级报警和远程高级报警,且本地报 警应具有声音提示。 5.3.2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应具有数据采集器可接收的信号输出,如标准工业信号、标准数字格式等。 5.3.3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防护等级应满足危险场所设计要求,且具有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防护等级合 格证明。
5.4 信号隔离装置
AQ9003.1-2008
5.4.1 应能够隔离接地、隔离信号传输,抑制各种噪声、脉冲、电磁等对设备造成的干扰。 5.4.2 应具有对上下级设备具有限压、限流的保护功能。
5.5 数据采集器
5.5.1 数据采集器应具备自动采集(或手动采集)、自动存储(或手动存储)、采集速率设置等功能, 以根据需要实现数据采集传输。 5.5.2 数据采集器应支持标准的开放协议,以完成数据的传输并保证系统的兼容性。 5.5.3 当网络化监测系统监测点数较多时,系统前端宜优先选用带有独立预留标准接口的数据采集器。 5.5.4 数据采集器的选取应考虑和满足实际工作环境要求。 5.5.5 所选用的数据采集器应能够保存不少于 24 小时的数据量。
5.6 一体化监测设备
5.6.1 应具有本部分 4.3.4 中规定的标准通讯接口之一。 5.6.2 应支持 Modbus/RTU、Modbus/TCP或 TCP/IP通讯协议中的一种。 5.6.3 应具有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存储等功能。 5.6.4 数据采集器的选取应考虑和满足实际工作环境要求。 5.6.5 所选用的一体化监测设备存储容量应满足保存 30 天监测数据的要求。
5.7 服务器/控制器
5.7.1 服务器/控制器的硬件配置应满足数据采集、实时处理的要求,并支持安装及运行专用软件、通 用监测软件。 5.7.2 服务器/控制器应支持本部分 4.3.4 中规定的通讯接口。 5.7.3 服务器/控制器应支持 Modbus/RTU、Modbus/TCP或 TCP/IP 通讯协议中的一种。 5.7.4 服务器/控制器应具有充分的监测软件运行存储空间,应至少具有保存历史监测数据 30 天的存储 空间。 5.7.5 服务器/控制器应具有连接基本外围设备的接口,如打印机、显示器等。
6 现场接入要求
6.1 现场接入原则
6.1.1 现场接入应符合被接入危险场所的设计规范要求。 6.1.2 在每个监测点上应实现无干扰接入,即不影响现有监测系统或仪器设备的测量精度,不干扰正常 生产过程,不给监测现场造成安全隐患。 6.1.3 接入设备自身应经过可靠性试验,保证设备自身的安全可靠。 6.1.4 设备的接入应符合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系统具体设计要求。
6.2 接入技术要求
6.2.1 现场监测点数根据危险场所规模确定,一般建议采用单层网络监测,对于规模较大的危险场所可 以采用层级网络监测,即将多组采集器/计算机进行分层分组,形成层级网络,以保证系统前端有效施 工和管理。 6.2.2 系统前端采用单层或多层级网络监测时,由采集器的数据采集到服务器/控制器对数据信息的存 储和显示的时间均不应大于 2 秒。 6.2.3 网络化监测设备接入时,应按照现场设计要求安装分流器和信号隔离装置,以保证对原系统无干 扰。 6.2.4 接入本安型变送器时应在变送器与采集器之间安装检测端安全栅。 6.2.5 一体化监测设备安装在危险场所时,其防爆、防护等性能指标应满足现场设计要求。 6.2.6 当接入网络化监测系统时,如现场已有数据采集系统,可通过数据转换,直接读取到接入监测系 统中。 6.2.7 当接入网络化监测系统时,如现场数据采集系统中的数据不易实现转换时,可采用接入数据采集 器的方式实现危险场所监测。 6.2.8 服务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现场设计及安全性要求。 6.2.9 系统前端设备的接入不应与网络系统的原有设备发生地址冲突。 6.2.10 系统前端应留有 S 端子接口、RCA 接口、D-Sub 接口中的一种,以提供公共视频设备接口。 6.2.11 图像信息的传输不应占用监测数据传输通道,如特殊需要传输图像信息时,应保证监测数据传 输时间要求。 6.2.12 系统前端的故障不应影响被监测设备的正常工作。 6.2.13 系统前端的接入不应改变被监测设备原有的控制功能,如有发生事件冲突时应以原有监测设备 功能为优先。
7 系统前端供电、接地
7.1 系统前端供电
7.1.1 系统前端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设备。 7.1.2 系统前端采用 UPS 电源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7260《不间断电源设备》中的规定。 7.1.3 系统前端发生断电后,备用电源备电时间应不少于 40 分钟。
7.2 系统前端接地
7.2.1 系统前端仪表设备应可靠接地。 7.2.2 系统前端仪表设备接地应按照 HG/T 20513-2000《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系统前端施工及验收要求
8.1 工程施工要求
8.1.1 现场设计及施工应执行相应设计规范。 8.1.2 现场施工应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进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 8.1.3 设计图纸不应随意改动。确有必要更改时,应事先由有关各方人员协商统一观点的情况下,经设 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8.1.4 施工前,应有设备布置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其他技术文件。 8.1.5 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提交所有设计施工相关文件。
8.2 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及验收要求
8.2.1 监测设备的安装应按照 GB 50093-200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2.2 布线工程的施工应按照 GB 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及 GB/T50311-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9 运行与维护
9.1 一般要求
9.1.1 企业应设有专业固定人员负责相关系统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护保障。 9.1.2 系统前端投入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a) 设计、竣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b)设备说明及相关技术资料; c) 设备操作规程; d) 值班员手册; e) 值班记录。 9.1.3 应建立相关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有关技术资 料、规章、记录等。 9.1.4 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