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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新闻来源:    点击数:9313    更新时间:2009/5/14 16:42:51    收藏此页

,±5%LEL。
  2 有毒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3TLV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高于3TLV时,±10%量程值。
  3 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4 有毒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5 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10%时,指示和报警精度不得降低。
  5.3.4 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30s;
  吸入式小于20s。
  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60s;
  吸入式小于30s。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 检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1.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2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2.1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6.2.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6.2.4 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6.2.5 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1 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2 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级(极度危害)和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检测。
  附录A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表A 可燃气体、蒸汽特性
  


  续表
  


  续表
  


  注:①本表数值来源基本上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北京消防研究所译自美国防火手册)为主,并与《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J43-91、《石油化工工艺计算图表》、《可燃气体报警器》JJG693-90进行了对照,仅调整了个别栏目的数值;②“蒸气密度”一栏是在原“蒸气比重”数值上乘以1.293,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的。
  表B 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注:①本表中,第1~7项数值来源基本以上《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为主,并与《工业企业卫生标准》TJ36-79及《有毒化学品卫生与安全实用手册》进行了对照,第8项数值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第9项数值来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②环氧乙烷危害程度分级中的Ⅱ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用词说明
  对本规范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CSH3063—1999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不进行任何改动仅增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与本规范有关的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2 术语、符号
  2.1.1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类液体是指除甲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
  由于乙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A、甲B类。
  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时作为甲类气体对待,系根据API及欧州等国家标准(对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规定,但是我国在制定GB50160-92时,只考虑下限值,不考虑上限的差值,所以该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乙类。本规范从防爆检测和报警角度考虑,认为按甲类对待为宜。
  2.1.2 根据国际TJ36-79规定,氨属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所以是有毒气体,但国标GB5044-83中规定,氨属轻度危害,因此本规范不规定检测。按日本有关标准规定,氨也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按我国的GBJ16-87和GB50160-92规定,一氧化碳为乙类气体。由于其爆炸下限与上限之差大于20%,危险性较大。按国外规定属于甲类气体。又因一氧化碳气体无色、无味不引起人们警惕、吸入较高浓度引起急性脑缺氧性疾病,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按国标TJ36-79规定,一氧化碳属车间空气有害物质。按国标GB5044-83规定,一氧化碳属Ⅱ级毒物危害程度。因此本规范将一氧化碳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是根据国标GB5044-83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极度、高度的危害气体,并根据目前有检测仪表而确定的。也参照日本标准规定的10种有毒气体。
  2.1.3 最高允许浓度定义引自TJ36-79第三章表4中注①。根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最高允许浓度系指一般人在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以中等强度每天连续工作八小时,对健康无害的环境中有毒气体浓度的界限。
  2.2.1 LEL为Low Explosion Limit缩写。
  TLV为Threshold Limit Value缩写。
  3 一般规定
  3.0.1 本条可燃气体规定是符合GB50160-92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和第5.1.4条“在可能泄漏液化烃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
  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5、第2.3.3、第2.3.4、第2.3.7、第2.3.8、第2.3.9条。
  3.0.3 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可能有几台检测器是一级或二级报警,仅甲类气体和有毒气体(属Ⅰ或Ⅱ级)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3.0.4 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但是,不是所有情况都如此。例如某厂装卸栈台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器集中安装在远离栈台的控制室里,而在栈台上操作室的操作人员既看不见也听不到报警信号,更谈不上采取措施了,因此,做了本条规定。
  3.0.7 本条规定主要是使一旦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除自身扩散外又可被风吹到检测器,其机率在全年来说最多。
  3.0.8 本条规定的根据是:(1)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仪表厂合作进行的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经验;(2)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LPG安全规则》。
  根据液化石油气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的扩散速度为0.15m/s,泄漏发生1~1.5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时间30s后,扩散时间为30~60s,扩散距离4.5~9m。
  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的检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9m考虑。
  按日本LPG安全规则关于《可燃气体及毒性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布置》。
  室内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于易滞留可燃气体的场所,在这些设备群的周围以1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在室外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它构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滞留气体的场所,在这设备群的周围以2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一般指压缩机、泵、反应器、储罐等。
  分析日本的规定可折算为: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5m,在室外为10m。
  据有的资料报导:通过试验在泄放量为5~10L/min,连续释放5min,检测器与泄放点的最灵敏区为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是20m。
  本条规定,可燃气体泄漏30~60s即应响应报警,取其扩散距离的平均值即为7.5m。参照日本的规定,室外为室内的2倍,故室外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为15m。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距离是根据对四个石化企业调查结果规定的,一般检测器距释放源室外不大于2m,室内不大于1m,多为靠近释放源0.5~0.6m设置,其它装高度比空气轻的不大于1.5m,比空气重的距地面约0.4~0.6m。
  3.0.9 本条所说“不具备安装固定式的”:系指该处无法安装检测器: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没有非爆炸危险区安装指示报警器等其中任何一条均认为不具备安装固定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是为防止爆炸和保障人身安全而设置的,其可靠性应受到高度重视,检测报警系统相对独立是保证其可靠性的有效措施之一。所谓相对独立,即该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其它仪表或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
  4 检测点的确定
  4.1 工艺装置
  4.1.1 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多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外;
  2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开口处;
  4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检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4.1.2 所谓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半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室外,但在设备上方有顶棚。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位置是按本规范第3.0.7条规定,15m距离是符合本规范第3.0.8条,有效覆盖半径的规定。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即检测点常年处于释放源的逆风向时,其距离取扩散距离的下限值5m。
  4.1.3 封闭厂房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的厂房,半封闭式厂房是指无门无窗、有顶棚或有花格墙、半截墙的厂房,通常多为通风不良场所。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是属于室内布置,布置在半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也视为室内布置。因此,检测点的间距符合本规范的第3.0.8条的规定。
  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有一层或二层。如果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布置在厂房的第二层,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出泄漏的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应按本条规定设置检测器。二层以下(即一层),在无释放源情况下,属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沉积,所以在一层按本规范的4.3.4条的设置检测器。有释放源的情况,仍按本条设置检测器。
  4.1.4 在封闭或半封闭的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仅在本规范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7.5m范围内设检测器,不是释放源的场所不设检测器。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
  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特殊条件除外),即当同一个室内布置有甲类气体及甲类、乙A类液体的设备时,不管室内还有丙类或其它类液体的设备,全室都划为2区(除非有符合不划区的条件),但是本规范规定主要是检测释放源。所以在非释放源的场所不进行检测。当有符合本规范第4.3.4条,尚宜设检测器。
  4.1.5 本条规定是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的设备区内,通风良好,根据现场调查和引进装置均不设检测器。当释放源处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通风不如露天或半露天,且在最高点死角易于积聚可燃气体,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泄漏出的可燃气体,所以规定在释放源上方0.5~2m处(见本规范第6.1.2条)设检测器。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处设检测器主要目的是检测泄漏出可燃气体经扩散后滞留此处,经一定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警。
  4.2 储运设施
  4.2.1 由于液化烃罐多为球罐,在防火堤内即或有隔堤,其高度均低于防火堤。因此仅在防火堤内设检测点。
  4.2.4 灌装口与检测点距离小于5m时,在正常灌装时可能报警,两者间距离不得过小,过大又不灵敏。因此规定为5~7.5m。
  一般储瓶库多为半露天,为有效拦截或发现泄漏的液化烃,规定沿库的四周布置检测器。如周边长度不长可限下限,每间隔15m设一台。当四周边长之和小于15m的,至少设一台。
  当储瓶库系封闭或半封闭厂房时应按本规范第4.1.3条规定,使检测器有效的覆盖全部厂房面积。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 这是为拦截可燃气体进入明火加热炉区,以防引起火灾。检测器设置的位置是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的规定。
  4.3.2 控制室、配电室内设检测器,是属“第二道防线”拦截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进入。日本和台湾的标准以及一些引进装置都安装检测器。本规范则区别对待。一般控制室、变配电室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m(或22.5m)并高出地坪0.6m,是属2区以外。高小于0.6m,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30m之间距离是属附加2区的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控制室,当门窗朝向设备组或储运设施,则认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而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在全年内被吹入室内的机率较多的控制室和配电室都宜设检测器,否则可不设。
  4.3.3 本条规定,只要设在2区范围内,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在线分析仪表时,其仪表间均应设置检测器。一则可检测管道系统泄漏出的可燃气体,二则可检测2区可燃气体,对其进入仪表间,起拦截作用。
  按GB50160-92第4.2.8规定,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应正压通风。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即使设了正压通风,也应有“第二道防线”的检测器“把门”。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因气体比重轻于空气,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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