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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新闻来源:    点击数:6951    更新时间:2009/5/14 16:14:49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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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一般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 2003第2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3.名词解释


  3.1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2危险化学品事故


  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3.3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3.4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5危险目标


  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3.6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7分类


  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3.8分级


  指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4.编制要求


  (1)分类、分级制定预案内容;


  (2)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下一级预案为基础;


  (3)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导则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预案编制内容。


  5.编制内容


  5.1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情况及主要的运输产品、运量、运地、行车路线等内容。


  5.2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5.2.1危险目标的确定


  可选择对以下材料辨识的事故类别、综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确定危险目标:


  ⑴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⑵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⑷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⑸其他。


  5.2.2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5.3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5.4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5.4.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


  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5.4.2组成人员


  ⑴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⑵现场指挥人。


  5.4.3主要职责


  ⑴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⑵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⑶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⑷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⑸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⑹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⑻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⑼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⑽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5.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⑴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


  ⑵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报警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的方式、方法。


  5.6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⑴根据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技术要求,确定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⑵根据安全运输卡提供的应急措施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后获得的信息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5.7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依据对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场所、设施及周围情况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⑴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


  ⑵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的方式、方法;


  ⑶抢救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


  ⑷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


  5.8危险区的隔离


  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确定以下内容:


  ⑴危险区的设定;


  ⑵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


  ⑶事故现场隔离方法;


  ⑷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办法。


  5.9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⑴检测的方式、方法及检测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⑵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⑶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⑷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⑸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⑹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5.10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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