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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新闻来源:卫生部等    点击数:10595    更新时间:2009/5/14 8:43:02    收藏此页

le="FONT-FAMILY: ">个时,浴池面积每1平方米可按1个淋浴器
换算。
(4)淋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
器。
第六十八条 存衣室
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同室存放。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
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存衣室,存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或在车间内适当地点存放工作服。
温度大的低温重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第六十九条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表10规定计算。
第七十条 生产操作中工作服沾染病原体或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或工作服污染严重的车间,应设洗衣房。
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 表10
----------------------------
|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 |
|------------|-------------|
| 1、2 | 20~30 |
| | |
| 3、4 | 31~40 |
----------------------------
注:接触油污的车间,有条件的可供给热水。
第三节 生活卫生用室
第七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学习、取暖、进餐及吸烟之用。在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
第七十二条 食堂的位置要适中,一般距车间不宜过远,但与有毒车间不得相邻设置,并应避免有害因素的影响。
食堂内应设洗手、洗碗、热饭设备。厨房的布置应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第七十三条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
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
男厕所100人以下,每25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设一个蹲位。
女厕所100人以下,每20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设一个蹲位。
男厕所内,每有一个大便器,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或0.4米长的小便槽)。
水冲式厕所内,应设洗污池。
第四节 妇幼卫生用室
第七十四条 女工卫生室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
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加200名应增设一具。
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第七十五条 乳儿托儿所
全厂女职工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乳儿托儿所,其床位应按最大班女工人数的10~15%计算。
乳儿托儿所应由以下房间组成:乳儿生活室、哺乳室、厨房(配乳室)、盥洗室、隔离观察室及工作人员办公室等。50个床位以下的小型乳儿托儿所房间组成可以适当简化。乳儿生活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床位2.5平方米计算,并可采用木质地面。
乳儿托儿所的位置,应在女工较多的车间附近,但不得设在放散有害物质车间的下风侧。
建筑物应保证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并应有户外活动场地。
第五节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七十六条 职工人数不到300名的工业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设卫生室。其使用面积应不大于20平方米。
第七十七条 职工人数在300~5000名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厂矿卫生所。其房间组成及面积:
一、300~1000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30~70平方米。
二、1001~2000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临床及工业卫生化验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70~110平方米。
三、2001~3500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临床及工业卫生化验室、X光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110~150平方米。
四、3501~5000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临床及工业卫生化验室、X光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140~190平方米。
注:厂矿卫生所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张简易病床。简易病床每张按使用面积5平方米计算。
第七十八条 职工人数在5000名以上的一般工业企业,应设置职工医院;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以及产生显著毒害的工业企业,职工人数在3000名以上的可设置职工医院。
设置职工医院的工业企业,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厂矿卫生所。
同一地区相邻的工业企业,必须联合建立职工医院或厂矿卫生所由参加的工业企业共同投资修建。
职工医院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床位设置等标准,应按国家建委、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执行。
第七十九条 职工人数在20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尚应在500名职工以上(或职工人数在300名以上产生显著毒害)的车间设置车间卫生站。车间卫生站根据情况可设在各个车间,亦可几个车间联合设立。距离职工医院或厂矿卫生所较近的车间可以不设。车间卫生站的使用面
积一般以20平方米为宜。
第八十条 厂矿职工医院应设置职业病防治科(包括工业卫生化验室),用房的使用面积一般为40~80平方米。
职工人数在10000名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等用房使用面积,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附件一:卫生部关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150号通知,由我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会同卫生、设计、科研以及医学院校等单位,共同对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一九六二年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国标建(GBJ)1—62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从我国现有的基础出发,并考虑到经济技术的发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对其中一些主要的问题,进行了多次专题讨论。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标准共分四章八十条和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的基本原则;充实和修订了大气、地面水、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项目和数值;适当增加了中医中药和职业病防治用室的面积以及规定了职工医院床位数;删除了


原标准中“水源分类”、“火力发电站和工业锅炉的烟囱高度”以及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分级。此外,对各章节的编排,突出了卫生上的要求。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并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并抄送我部,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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